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公正声明

一、 本检测中心的检测工作依据国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立和运行,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准确。

二、 本检测中心对所有委托检测均持科学﹑公正的态度。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工作中不受来自行政压力和经济利益干扰,中心领导承诺不对检测工作进行干预,维护检测工作的公正性。

三、本检测中心保证对委托方的技术资料和信息保密,切实维护委托方的权益。

四、本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从事有损本中心公正形象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交往活动。

五、本检测中心工作的公正性接受社会各方及中心内部的监督。

质量方针
务实求真、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精益求精
质量目标
在方针的指引下,制定以下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
合同履约率:100%
标准、规范、法规执行率:100%
检测报告的主要数据和结论准确率100% ,其他差错率低于0.5%
对客户的投诉100%受理及回复
规章制度

检测服务通用条款

材料与器件检测中心(以下称“我中心”)依据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下称“通用条款”)向有需求的个人或机构(下称“客户”)提供服务。委托测试合同书、检测报告受通用条款内容制约,由客户或由他人代表客户和我中心书面签署,如《委托合同书》上内容变更均需要邮件、书面上的申请。双方之间的要约或服务及衍生契约关系均需遵守此通用条款的内容,若客户与我中心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进行。


1. 检测要求

1.1客户申请测试应首先填写《委托测试合同书》并提交给我中心(可采用当面提交、传真和快递等方式)。如客户对测试服务有特别要求,应在向我中心提交《委托测试合同书》的同时书面告知,我中心有权审查其合理性、合法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要求。

1.2 客户按照测试要求向我中心提供合法、适用、适量的样品并支付测试费用及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3 我中心根据客户测试申请表中提出的委托项目及要求提供测试服务,按约定方式发送检测数据/检测报告。

1.4不论采取何种的送样品方式,客户应对样品进行妥善的防护和包装,以确保样品在运输或交接过程中的安全。对于运送过程样品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坏或遗失或不适用于检测的情况,我中心对此不承担责任。

1.5如客户需要我中心现场测试,必须遵守我中心实验室相关规定,同时应确保工作现场不存在任何危及或影响我中心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因素,否则,由此给我中心及相关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客户承担,除非另有协议约定。

1.6客户应如实并主动告知我中心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如辐射,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物质,环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并承诺所委托之样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如未尽到告知义务给我中心及相关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客户承担。

1.7我中心收到客户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样品有误、样品量不足、样品损坏或缺少必要资料(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结果判定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客户补充合格的样品及资料,服务周期自我中心收到补充样品及资料起重新计算。

1.8 样品在测试过程中因测试方法要求有可能受损或被毁坏,在经过客户同意后,我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9如客户对测试完的样品留存没有特别要求,我中心将结合样品特性,按内部管理要求对样品留存。对于超过留存期的,我中心有权自行销毁留存的样品,若客户要求继续保存,则客户需要承担样品保管费。如客户要求样品退回的,有关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1.10客户应在测试申请表中明确填写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测试项目及其所依据的测试方法。如果客户指定测试方法,则测试方法的适用与否由客户负责;如果测试方法由我中心推荐,则我中心负责选择适用的方法并通知客户,在经过客户同意后,则进行测试。

1.11 如客户在测试过程中要求变更测试服务要求时,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我中心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合同评审。

1.12 如有测试项目需要分包测试,我中心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但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1.13我中心测试服务周期以客户提供完整的《委托测试合同书》、样品已到达我中心后发出开案通知(可多种通知方式)的时间开始计算。对于客户要求加急等测试服务,我中心将根据测试方法、项目等条件进行确定是否可以满足。

1.14客户以书面形式要求我中心终止测试或变更测试要求的,我中心应按客户的要求终止或变更,但客户应支付我中心已完成测试部分的测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费、人工费、试剂费等),我中心不退还其已产生的款项。

1.15 对由于无法预见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测试项目或不能履行测试,我中心将及时通知客户,双方应积极沟通,若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我中心将样品及测试费退还给客户。

1.16 测试结果只对来样负责,其结果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与我中心无关。

1.17 我中心不负责对客户提供样品的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证实。


2. 检测报告

2.1我中心根据客户要求可提供中文或英文版本报告。要求提供英、中英文报告时,客户应提供客户名称、样品名称等报告编制涉及的有关内容的英文信息,我中心不对客户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翻译,除非另有约定。

2.2 对于送检样品,我中心报告或证书上的数据结果只针对所送检的样品负责,在任何情况下,我中心只针对送检样品出具检测报告。

2.3我中心服务完成后,客户对检测的结果如有异议,应于收到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报告原件。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检测结果。提出复检要求时,我中心仅对原样品按照原测试方法进行复检,客户应根据复检情况支付相应的复检费用。如果要换用新样品和/或提出新方法测试,则视作新的委托申请。

以下情况,我中心不受理复检:

(1)原样品已被客户取回;

(2)原样品无法保存;

(3)原样品已用完;

(4)原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

(5)原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已销毁;

(6)原样品发生变质;

(7)不可重复测试的项目;

(8)其他认为不可复检的情况。

2.4客户在收到报告三个月内,可提出报告更改申请,由我中心对客户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修订。我中心依照服务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我中心不承担因客户及其代理方或其相关方使用作废、无效报告或误用报告而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我中心对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报告更改申请有权拒绝执行。

2.5由于某些测试项目或方法尚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此情况下,客户若接受我中心的测试服务,则报告结果仅限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使用,不能用于作为向社会出具的第三方证明作用或任何的商业用途,我中心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2.6我中心依据客户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样品等进行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客户应对资料、文件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因客户提供了不清楚、错误、不完整、误导性或虚假的信息而导致错误结果,我中心或分包方对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3. 技术服务

3.1 我中心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设立测试专用服务通道,以便客户及其供应商享受快速通道服务,指定专人作为客户服务窗口,为客户及其供应商提供相关支持。

3.2 根据客户要求,我中心可为客户及供应商提供检测方法、测试要求培训等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3 客户可通过我中心的投诉电话:0755-2636417、投诉邮箱mdtc@sz.tsinghua.edu.cn或通过其它有效沟通方式对相关服务进行意见反馈。


4. 双方承诺和同意

4.1客户承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我中心支付足额测试费用,不得以与我中心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款项抵销等理由,扣留或推迟支付相关款项。客户因任何原因终止付款或未能支付应付我中心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我中心有权中止提供一切服务并拒绝提供检测报告及任何相关资料,直至客户支付拖欠我中心的所有款项及滞纳金。我中心对由此引起的违约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我中心承诺选择采用合适的方法提供测试服务,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3 为了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中心有权将所要求履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授权关联我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第三方履行。

4.4 客户有义务对市场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样品告知我中心。


5. 保密及知识产权

5.1 我中心承诺对客户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担保密义务,客户应为我中心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

5.2服务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所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包括合作范围、内容、合作模式、费用,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4.3条涉及的第三方除外)披露,并保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该商业机密的雇员有相同的义务。


6. 违约责任

6.1 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测试费用时,每延期一日,我中心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应付测试费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上限不超过测试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有权中止服务和拒绝出具检测报告。

6.2 我中心因过错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时,每延期一日,客户有权要求我中心支付应付测试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测试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6.3因发生我中心无法控制的情形造成我中心无法履行或完成约定的义务时,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不可抗力时;客户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由于客户原因致使我中心未能按约定完成测试服务造成客户任何损失或损害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标准发生变更时。

6.4我中心承诺,在履行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将采用合规的检测方法。对于我中心因违反合同或者未能运用合适方法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或开支的任何索赔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合同所规定应付指定服务的费用或代理费用总数10倍,也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我中心对于任何间接引发的损失之索赔,包括利润损失及/或未来业务损失及/或生产损失及/或委托人合同的取消所引致的一切责任无须承担责任。

6.5由于我中心的过错导致客户的样品损毁或遗失的,我中心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损毁或遗失样品本身市场价值的30%,也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6.6 对于同时出现6.4和6.5条款规定的可能赔偿时,赔偿金额以其中较小金额为准。

6.7 客户违反合同给我中心及我中心人员造成损害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7.适用法律

7.1 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双方对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对甲、乙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8. 语言

本通用条款以中文订立,如有任何译文差异,应以中文版为准。